【财经分析】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 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专家解读财政部《关于加强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于:华体育会app下载官网 日期:2024-10-15 17:31:37 浏览:21次

  新华财经北京1月12日电 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根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实施保障等要求。

  对此,专家觉得,《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以“价值实现”为主线健全有效管理机制,并针对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提出具体路径,对推进数据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全面释放数据资产价值,加快形成以数据驱动创新为内核的新质生产力意义重大。

  我国是全球数字化的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党中央格外的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但随着的快速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加快推进,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等概念存在混淆混用、概念不清、边界模糊、标准不清等问题。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表示,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化的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谭静表示,“资产不是生而为资产”,需要一个形成过程。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质上是数据资源资产化的过程,就如同自然资源的资产化一样,有赖于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及交易机制。

  “基于此,并非所有的数据都可以转化为资产,资产化形成的数据资产具备一般资产形态的可流通性、可交易性、可增值性、价值可评估等经济属性。”谭静表示,《指导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了数据的“资产属性”,并基于数据资产尤其是公共数据资产的内涵和多重属性创新治理模式和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把数据作为资产来管理和价值创造既是美英等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谭静表示,《指导意见》重点对公共数据的资产属性和纳入资产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非公共数据资产纳入相关主体的资产管理框架提供了重要参考。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指导意见》明确,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不断的提高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化的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快速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表示,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化的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地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数据资产价值释放和数据创造价值的过程涉及到数据从生成、使用、运营到销毁处置的全链条。”谭静表示,《指导意见》本着“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构建了包括数据资产的合规使用、动态运维、开发利用、高效流通、价值复用、销毁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

  谭静认为,把数据作为资产加强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释放数据资产价值,发挥数据价值创造功能,一定要通过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从加强监管角度看,首先要解决数据资产的登记问题。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有关部门结合国家相关数据目录工作要求,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组织梳理统计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登记数据资产卡片,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

  对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数据资产入账入表”问题,谭静表示,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应当被规范管理和数据作为一种资产是否以及如何被确认计量、入账入表是相互关联的,但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数据资产尤其是公共数据资产应当首先纳入资产监管框架,再结合实际逐渐完备相关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办法,积极稳妥并实事求是地推进‘入账入表’工作,数据资产‘入账入表’是推进数据资产资本化的重要条件和关键步骤。”谭静说。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完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规则,推进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

  谭静表示,《指导意见》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的授权运营提出了明确思路和具体路径。明确在确保数据安全和可追溯前提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依规授权专业化运营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及价值再造,积极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买卖平台汇聚。同时,尊重数据资产的特点及运营规律,探索建立“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收益分享机制。

  为避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过度逐利倾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的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当然,不论是公共数据资产授权使用的过程中形成的非税收入,还是运营公共数据资产的国家出资运营主体所形成的国有资本收益,都要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预算来管理。”谭静提醒,不论是数据资产规范管理,还是数据资产的授权运营,绝不是“以登记代管理”“一授了之”。在推进公共数据资产化的过程中,要严防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异化为政府融资工具,打着“数据财政”的名义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进而虚增政府或国企资产规模,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或国企债务。